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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处的规章制度

发布人:校企合作处资讯来源:校企合作处 发布时间:2021-03-10 16:11:23点击数量:8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院系与国(境)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联合办学、专业共建、合作就业、产教融合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 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

(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

(二)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

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三)拟建设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校企合作:

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3、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

第四条 校企合作可具体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一)共建专业(学院)。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结合各专业特点和产业发展的需要,校企双方发挥各自优势,成立专班共同开展试办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论证和申报工作;

   2、校企双方按照行业要求、职业标准和岗位需求,共同开展试办专业岗位职业能力分析、开发课程体系,共建“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实践教学基地和技术研发平台等教育教学要素,不断完善培养条件,定向为企业培养、输送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

3、校企双方整合资源,共建学院,所建学院为非法人的二级学院,实行校企双校园,双主体育人工作体系,本部设在校园;

4、在学校已有专业基础上,可联合申报,试办新专业,并根据发展需要,完善专业架构,提高专业建设质量。

5、校企双方成立学院理事会,负责统筹和指导学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任期5年,理事会主任委员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校企双方有关领导、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担任。学院领导班子组成,由校企双方协商确定,理事会聘任,聘期三年。

6、新成立学院的日常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并列入学校事业发展年度预算予以实施。校企双方分别投入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仍归各自所有(特别捐助除外),但双方均有使用权。

7、校企双方共建专业或学院的,可附带推行订单班、共建实训基地等培养模式。

8、共建学院的招生工作由双方共同完成,校企双方共建产业学院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的责任、权益与义务,可另行协商签订具体协议确定。

  (二)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中厂)。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相互挂牌,签订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协议;

2、学校提供实训场地(设备),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生产经费和技术指导,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作开发课程及编写实训教材,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企业接受教师挂职实践、学生实训和就业,实训以大三及毕业生为主;

4、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活动。

5、校企共建校内实训基地的,可开展订单班,企业冠名班等。

 (三)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厂中校),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相互挂牌,签订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协议;

2、企业提供满足学生住宿和教学的宿舍及教室,安排学生轮岗实训,实训以大三及毕业生为主,校企共同教育和管理学生,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企业优先录用本校毕业生;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实践性课程教学、生产实践中的技能培养等工作,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生产实

践或挂职锻炼,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或生产问题。

4、校企共建校内实训基地的,可开展订单班,企业冠名班等。

(四)共建培训(培养)基地,定向委培,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相互挂牌,签订共建教师或员工培训(培养)基地协议。地点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校;

   2、企业为培训基地投入一定的培训设施或设备、资金,保障其正常运营需要;

   3、企业接受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学校为企业员工开展学历提升岗前培训、素质提高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

(五)订单班培养,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共同招生,举办委培班,地点在学校。

2、委培班由企业冠名,校企双方共同为冠名班制定教学计划,研究培养方案,并在教学过程中导入企业文化,企业规章制度,产品特点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内容;

3、学校对委培学生实行全日制教育、管理。为保证合作培养的人才质量,让学生尽快适应企业的需要,学校可以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为兼职教师,到学校给学生上课,讲授实用技术、管理办法等。学校选派教师到企业挂职学习企业技术及企业文化,以便在课堂上教授学生。

4、企业为委培生设立奖学金,凡在校委培学生,成绩优异者均可享受。

5、凡报名参加委培的学生要通过企业面试,学业期满正式到企业上班签订劳动合同,入厂转正后分批分年报销学费,具体细则由校企双方协商而定。

(六)产教融合(技术合作),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共同签订产教融合协议;

  2、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学校老师到企业挂职锻炼;

  3、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实验(试验)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校内工作站,合作完成技术革新、产品开发、课题研发或技术推广等。

  4、由校企双方合作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等皆为双方共同所有,并共同负有知识产权保密责任;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形下,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外披露、采取各种手段泄露和向第三方转让。针对具体的合作科研项目,可另行协商签订具体协议确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 校企合作以学校为主导,各院系为主体,校企合作处负责考察、审核、组织、管理、协调;各院(系)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作为校企合作的实施单位,并应确定专人专班具体负责落实校企合作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服务校企合作工作,积极帮助院(系)联系合作单位。

   第六条 校企合作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考核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运作机制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学校中长期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的意见、建议,总结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加强与企业、行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协调院(系)与企业、行业及政府间的合作,并对各院系校企合作工作进行管理、审批、指导及考核评价;

  (四)做好校企合作信息反馈,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校企合作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的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联系、申报、管理与运行;

  (二)提出本部门校企合作建议方案,按照学校规范要求,鼓励有条件的院系与企业结合,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开展技术合作,并根据合作类别,填写校企合作申报表(附表1)

  (三)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 

  (四)积极配合校企合作处,做好校企合作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开展校企合作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各院(系)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经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由承办院系向校企合作处申报并填写申报表(附表1)

  (二)初审:校企合作处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就合作事项与合作单位协商后形成初审意见;

  (三)审批:经初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送校领导批准。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

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送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四)需要专项经费的在立项申报时应一并详细说明,报送校企合作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所有费用支出,均

应符合学校财务规定。

第九条 经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均应由校企合作处负责签订合作协议,承办院(系)应按协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签订协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协议基本要求:

1、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单位、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合作期限等;

2、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

(二)协议审定和签订程序:

校企合作协议由学院初谈,文本由校企合作处与合作单位协商起草,送法务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协议经校长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协议。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协议文本,送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通过审批后,承办该校企合作工作的院(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并于每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处报送合作工作实施报告。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目的,相关院系需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院系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如有违反,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应当加强资产、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

(一)资产管理:校企合作实施期间,承办院(系)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均应收回,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二)知识产权管理: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涉及到知识产权共有的,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签署合作双方名称,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围;

(三)财务管理:学校在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

   (四)校企合作过程中由行业、企业以捐赠、赞助等方式交给学校的设备或收益,按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终止时,承办院(系)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合作成果等相关材料一并报校企合作处。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经费及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纪委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从实训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师资培养、技术服务等方面考核。对工

作突出或引进资金及设备来校办厂取得成效的院(系)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学校财产发生流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且本学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承办院系应当及时向校企合作处书面报告,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承办院系或个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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