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以学校为主导,各院系为主体,校企合作处负责考察、审核、组织、管理、协调;各院(系)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作为校企合作的实施单位,并应确定专人专班具体负责落实校企合作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服务校企合作工作,积极帮助院(系)联系合作单位。
校企合作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考核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运作机制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学校中长期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的意见、建议,总结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c验;
(三)加强与企业、行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协调院(系)与企业、行业及政府间的合作,并对各院系校企合作工作进行管理、审批、指导及考核评价;
(四)做好校企合作信息反馈,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校企合作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