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二级单位印章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发布人:校长办公室资讯来源:党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22 15:48:46点击数量:118
南阳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二级单位印章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南职校〔2021〕134号 2021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各党支部、职能部门、教学院(部)印章;校团委、学生会等组织的印章;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印章。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党支部负责人为本单位用印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党支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三条 二级单位印章刻制:
1.各党支部、二级单位印章由新设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相关手续。
2.学生会等组织印章由主管该组织的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相关手续。
3.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和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印章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相关手续。
第四条 因机构更名或印章磨损等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应持本单位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相关手续。
第五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需各二级单位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备案和启用登记手续,原有印章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六条 因机构调整导致二级单位被撤销、合并等需要废止、停用印章的,应持单位负责人的书面说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废止停用手续并交回印章。
第七条 废止、停用的印章由党政办公室登记后送档案室封存。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印章主要用于校内业务工作。不得用于对外签署担保、合同、协议、证明、聘书等文件。一般不用于私人性质的证明材料。
1.各党支部印章主要用于本支部内发展党员工作中发展计划、公示、政审等;党员出国(出境)保留党籍等党员管理工作;党组织换届选举及委员会成员调整的请示、报告等;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年度计划和总结、党内统计等报告;干部推荐、选拔、考察、考核、奖惩等工作;党组织吸收新成员的意见等。
2.职能部门、教学院(部)印章主要用于向学校和校领导的请示、报告等,并且符合相关业务具体管理规定。
3.学生会等组织印章主要用于组织活动或向学校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等。
4.二级单位印章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若使用人(包括二级单位等)擅自使用印章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使用人自行承担,学校不认可也不予承担二级单位印章对外产生的效力。
5.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和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印章由印章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南阳职业学院印章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确定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
第四章 印章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政治上可靠,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和原则性的同志作为印章保管员,负责管理本部门印章。若印章保管员无法履行保管职责或发生变动时,二级单位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新的印章保管员,并监督完成交接手续。
第十条 印章保管员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放置印章。印章保管员不在时必须把印章锁好,以防丢失,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二级单位印章使用申请审核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使用各党支部、职能部门、教学院(部)印章,须经党支部书记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登记用印,印章保管员应做好本单位用印登记台账,确保用印手续齐全、过程规范、台账详实、事后可查。
1.各党支部印章的使用和审批须由用印经办人提出申请,党支部书记审核同意后方可登记用印。
2.职能部门、教学院(部)印章的使用和审批须由用印经办人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登记用印。
3.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和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印章使用和审批由印章使用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用印审批流程,并做好印章使用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除上述明确规定用印外,凡未列入需用印的,应请示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登记用印。
第十四条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等资料上用印。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员应当对用印审批及用印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用印资料与审批手续的一致性、完整性。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拒绝用印:
1.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审批权限不当的;
2.用印内容不完整或与事实情况明显不符的;
3.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4.非本单位师生员工或与本单位工作、业务无关的。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员需按规定亲自用印,用印前必须按用印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登记用印。加盖印章应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跨年压月处)。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对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或骑页章。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员应在用印后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定期整理、立卷归档。若发现有不规范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落实整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印章,不得利用其他渠道私自刻制印章。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学校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属失职行为。若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印章的管理负主要责任,如擅自使用二级单位印章签署合同、协议等,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追究负责人的主管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