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职业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人:人事处资讯来源: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2023-10-18 15:24:42点击数量:446
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南阳职业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即日起,教职工进修培训严格按照文件执行。如有疑问,可咨询人力资源部。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计划性原则。根据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前提下,有步骤、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教职工培训进修。
第二条 学用一致原则。教职工培训进修专业或项目,要与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相结合,与业务实际需要相结合,保证教职工培训进修后返岗工作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第三条 重点支持、择优培养原则。选派进修时,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专业、新专业以及重要管理岗位的队伍建设;积极支持师资队伍层次和结构相对薄弱的专业学院;优先选派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的教职工外出培训进修。
第四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是教职工为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接受的继续教育,教职工进修培训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节 培训进修形式与要求
第五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形式:
(一)学历(学位)进修
1.脱产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含出国);
2.不脱产攻读同等学历博士或硕士学位。
(二)非学历(学位)培训进修
1.国内外访问学者;
2.到国内外高校进行课程进修;
3.网络课程培训;
4.其他形式的短期培训进修。
(三)新聘教职工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新入教师行业的教师按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各类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和独立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四)社会实践与挂职锻炼
社会实践与挂职锻炼是指包括在校教师按照《南阳职业学院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管理办法(试行)》(南职校〔2022〕5 号)和《南阳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南职校〔2022〕11 号)等文件开展的校内外挂职锻炼或兼任辅导员、行政秘书等不同形式的校内岗位进行的社会实践锻炼等。
(五)学校和各二级单位组织的校内培训,包括专题培训、素质培训、专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等。
第六条 外派培训进修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
(二)业务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良好,发展潜力较大。
(三)在校工作两年以上,近两年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如为专任教师近两年还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新教师参加课程进修或因教学需要参加短期培训,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不受本条第3款的条件限制。
第七条 培训进修具体要求:
(一)学校支持骨干教师攻读博士学位,要求青年教师取得硕士学位。
(二)申请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要求近三年发表学术期刊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国内核心及以上级别);或出版专著或教材本人编写6万字以上;或参与完成省级教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三名);或主持完成厅级研究项目3项;或获得厅级一等奖以上科研奖励1项(限主持)。
(三)对于我校人才紧缺学科的教师,教学效果良好,个人业绩较突出,学校资助其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
(四)对于符合本条第2款条件的骨干教师,学校支持其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的出国留学项目,支持其申报国内骨干教师访问学者项目。
(五)申请课程进修和短期培训人员,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申请管理或业务技能提升培训的人员应为二级管理单位的业务骨干。
第三节 出国(境)进修培训管理
第八条 出国(境)进修培训的对象为:优秀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优秀管理人员。
申请出国(境)进修培训的基本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二)工作勤奋,爱岗敬业,业绩突出;
(三)热爱学校,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外语达到出国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执行);
(五)来校工作满3年。
第九条 出国(境)进修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攻读博士学历学位者除外)。出国(境)进修培训类型和条件如下。
(一)攻读博士、硕士学历学位
1.攻读博士学历学位者,年龄要求在45岁以下,攻读硕士学历学位者,年龄原则上要求在35岁以下;
2.攻读博士学历学位者脱产学习时间不得超过4年,攻读硕士学历学位者脱产学习期限在2年之内。
(二)访问学者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2.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里有较深入的研究,取得较为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或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急需学科和重点扶植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
3.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
(三)课程进修
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2.各单位重点培养的骨干教师;
3.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
(四)管理类进修
1.具有中层管理岗及以上级别的党政管理干部,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2.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
3.期限一般在3个月以内。
(五)高校教师国际交流计划项目进修
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河南省教育厅“地方合作项目”、河南省教育厅青年教师项目。申请条件按照上级通知要求执行,学校择优推荐。
第十条 出国进修培训的渠道有:
(一)国家公派
按国家公派出国的有关规定进行的选派。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资助的公派留学项目。
(二)学校选派
校际间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选派。主要指学校选派青年教师海外交流项目,以及学校公派出国的管理类进修培训。
(三)个人自费
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其个人对外联系而获批准的进修培训。
第四节 国内进修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国内进修培训的对象为: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学校优势特色学科群学术骨干、专业带头人、新建专业教师及优秀管理人员。
申请国内进修培训的基本条件为: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政治合格。
(二)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服从安排,无教学事故发生,完成所在教学学院人均教学工作量。
(三)近两年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及以上,如为专任教师近两年还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价在“合格”等级及以上,聘期任职考核结果称职。
第十二条 国内进修培训的类型及条件如下:
(一)报考委托或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凡来我校工作满三年及以上的正式教职工,符合报考条件、考核合格、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提出申请。委托或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脱产学习时间不得超过2年。
(二)在职申请硕士学历学位:凡来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教职工,符合申请条件、考核合格、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提出申请。
(三)国内访问学者:申请作国内访问学者的教师必须是教授、副教授,或者是任职满3年且其中有一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讲师。
(四)课程进修:符合申请条件且工作满两年的专任教师(含实验系列教师)。课程进修时间一般为6或12个月。
(五)短期培训班:上级安排的教师业务技能提高培训、教学急需的短期培训、提高实践能力急需的短期培训等。短期培训班一般在6个月以内。
(六)业务(技能)培训: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五节 进修培训的组织与审批
第十三条 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师资队伍建设现状,结合各学院制定的进修培训计划,负责编制学校教师进修培训规划,报分管领导审定、发布。
第十四条 学校的各项进修培训工作以学院为主体,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各学院年度进修培训计划,并负责考核年度进修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教职工的培训进修在年度培训进修计划的指导下开展,采取个人申请、部门推荐、学校统筹选派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进修培训规划和年度进修培训计划的制定:
(一)各学院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单位教师培训的五年规划及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师培训工作。
(二)各学院在五年培训规划的基础上,拟定本单位教师培训的年度计划,上报《南阳职业学院教师年度进修培训计划汇总表》(附件1)至教师发展中心。每年5月,各单位上报本年度7-12月短期培训进修计划和攻读学位人员培养计划;每年11月,各单位上报次年1-6月短期培训进修计划和攻读学位人员的培养计划。
(三)教师发展中心将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建设情况,对各单位的进修培训计划进行汇总和初审,拟定学校年度培训进修计划,会同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定,并经执行校长批准后下达各单位。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请进修培训程序:
(一)每学年单位上报进修计划的前一个月,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南阳职业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表》(附件2)。
(二)各单位根据教学和学科建设需要,按照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在培训进修指标限额内,根据个人申请情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推荐各类培训进修人选,明确培训进修类型和目标。
(三)外出进修培训审批权限
1.申请人为专任教师岗的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2.申请人为辅导员岗的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3.申请人为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的,需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联系校领导和执行校长审批,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4.申请人为二级学院书记或副书记的,需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就业工作校领导、联系校领导和执行校长审批,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5.申请人为行政管理单位或教辅单位中层管理岗的,需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执行校长审批,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未纳入单位培训进修计划人员原则上不予派出。
(四)教师发展中心按照经领导审定的培训进修计划,对各单位上报的培训进修计划进行审核,在总计划内确定拟进修人员名单。
(五)经学校批准的培训进修人员在外出进修离校前,需到教师发展中心签订培训进修协议。未办理培训进修手续私自外出进修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节 进修培训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应积极创造条件完成进修培训任务和预期目标,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非国家和学校层面原因而放弃进修培训者,需偿付学校前期支付的相关费用,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一类型进修培训。
第十九条 教职工被进修培训单位录取后,须与教师发展中心签订在职进修培训协议。凡未经所在单位及学校同意而擅自进修培训的教师,一经查实,自进修当月起停发工资;对擅自同意教师自主进修培训或将自主进修培训教师报为满勤的单位,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采取“所在单位为主、学校为辅”的原则。教师进修培训离校前和进修培训结束返校后须到教师发展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修培训教职工外出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所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努力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提高自身科研能力和水平。进修培训时间在半年的,要学习2-3门课程,进修培训时间为一年的,要学习4-5门课程。
第二十二条 以国内外访问学者形式外出学习的教师,根据其进修培训学习年限不同要完成不同的任务:学习期限一年以内者,回校后一年内应在核心或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达不到如上要求者,进修学习按不合格处理,追回学校前期支付的相关费用并酌情扣发生活补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结束后,应向本单位师生做一次学术报告,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向所在部门汇报,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进修培训成绩报告单和结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上交教师发展中心存档,出国(境)人员以上材料同时交科技外事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个人不努力学习,进修培训成绩不合格,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和科研任务;或不遵守进修培训单位的有关规定,擅自脱离学习岗位者,学校不予报销进修培训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并终止其进修培训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选派参加各种培训、进修学习的人员学习结束回校后,必须完成一定的服务期。服务期长短按进修培训时间的2倍计算,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凡未完成规定的服务年限要求离职者,需赔偿违约金,违约金除按照《南阳职业学院教职工离职和校内岗位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南职校〔2023〕72 号》执行外,还需偿还学校支付的进修培训学费、住宿费及脱产期间学校发放的月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一个聘期(职级)内,只能申请一次同类型的培训进修学习。
第七节 培训进修人员待遇及服务期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国内培训进修人员相关待遇:
(一)学校为国内进修人员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车费(汽车、火车、轮船),差旅费标准按照《南阳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南职校〔2023〕37 号)执行。
(二)费用报销标准(学费基数为博士10000/年,硕士8000/年)
1.乙方取得博士研究生(双证),甲方承担学费的80%,乙方承担20%;
2.乙方取得博士研究生(单证),甲方承担学费的60%,乙方承担40%;
3.乙方取得硕士研究生(双证),甲方承担学费的50%,乙方承担50%;
4.乙方取得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证),甲方承担学费的30%,乙方承担70%;
第二十八条 国内外进修培训人员进修期间由学校承担费用和预支生活费等必须由本人办理借支手续后方能支付。进修培训人员培训结束返校工作后,需持毕业证、学位证或进修结业证等相关证件(国外攻读学位者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历认证证书)到教师发展中心办理学费及相关费用的报销和预支经费的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培训进修人员回校工作服务期规定:
培训进修人员学成回校工作,应自觉服从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任务。
(一)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服务期为6年;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服务期为3年;国内短期培训进修人员学习时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服务期为2年,学习时间超过1年的,按每超过1年(不足1年的按1年)另加1年的服务期计算。
(二)各类人员的服务期从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相关毕业(结业)证书后,回校工作之日起计算,外出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服务期。
前一次培训进修服务期未满进行第二次培训进修的,其第二次培训进修结束回校工作后的服务期,与第一次进修未完成的服务期累计计算。
(三)各类人员不及时回校工作或服务期不满而中断为学校服务的,按照《南阳职业学院教职工离职和校内岗位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南职校〔2023〕72 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教师进修培训学习结束回校后,持应得的证书、证明、成绩单等原件和相关票据,经相关单位和校领导签批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出国(境)学习期间,发放的月工资及生活补助由学校暂存,待回校后一次性补发。其他人员月工资按月发放,生活补助待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第八节 培训进修手续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外出培训进修人员,应于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教师发展中心办理手续。
(一)出国进修学习
1.到科技外事处准备相关签证材料;
2.教师发展中心代表学校与出国进修人员和担保人签订出国培训进修协议书,并协助其办理签な中�
3.办理其他出国手续。
(二)国内攻读学位
1.凭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及进修学习审批手续到教师发展中心签订进修协议书;
2.办理其他进修手续。
(三)其他培训进修学习
1.凭进修学习通知及审批手续到教师发展中心签订协议;
2.教师发展中心办理其他进修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修总结
各类进修人员返校工作后,应接受学校对其进修效果的评估,提交进修学习总结书面报告一份,提交学习证书(培训证书、毕业证和学位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南阳职业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总结表》(附件3)。
第三十三条 进修待遇
经学校批准赴国内外进行学历进修的人员,应于取得毕业证后的三个月内到教师发展中心和财务处核算办理相关费用,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节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与学校已签订培训进修协议的人员,按原订协议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即行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